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机制

第五十五条

银行、支付机构有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提交书面说明或者承诺。

(二)约见谈话。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视情将相关信息向其上级机构、行业监管部门反馈,在行业范围内发布,或者向社会公布。

(五)建议银行、支付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依法查处或者建议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七)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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