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金融消费争议解决

第四十四条

银行、支付机构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转交的投诉,应当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馈投诉处理情况。

反馈的内容包括投诉基本情况、争议焦点、调查结果及证据、处理依据、与金融消费者的沟通情况、延期处理情况及投诉人满意度等。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诉资料,投诉资料留存时间自投诉办结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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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