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金融消费争议解决

第三十五条

金融消费者与银行、支付机构发生金融消费争议的,鼓励金融消费者先向银行、支付机构投诉,鼓励当事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

金融消费者应当依法通过正当途径客观、理性反映诉求,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争议,是指金融消费者与银行、支付机构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所产生的民事争议。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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