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第三十条

第三章 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

第三十条

银行、支付机构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同意银行、支付机构将其金融信息用于上述目的;金融消费者不同意的,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因此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向其提供拒绝继续接收金融营销信息的方式。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