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金融信息,是指银行、支付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处理的消费者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特定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信息。

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处理包括消费者金融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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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