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金融机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营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支付机构实际承担的义务不得低于在营销宣传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所承诺的标准。

前款“广告、资料或者说明”是指以营销为目的,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宣传工具或者方式,就银行、支付机构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宣传、推广等。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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