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第十八条

第二章 金融机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和披露风险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留存相关资料,自业务关系终止之日起留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留存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金融消费者确认的金融产品说明书或者服务协议。

(二)金融消费者确认的风险提示书。

(三)记录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的录音、录像资料或者系统日志等相关数据电文资料。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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