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第二章 型式批准

第九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型式批准的申请资料在十五日内完成计量法制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采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二)是否属于国务院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三)是否符合我国计量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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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