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第二章 型式批准

第六条

凡进口或者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未经型式批准的,不得进口或者销售。 型式批准包括计量法制审查和定型鉴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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