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各地区、各部门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和海关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进口计量器具实施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