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的进口计量器具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计量器具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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