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的进口计量器具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计量器具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