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