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担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给申请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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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