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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