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