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型式批准
第二十三条
承担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样机保密。 参加定型鉴定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与其承担项目相同产品的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型式批准
承担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样机保密。 参加定型鉴定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与其承担项目相同产品的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