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型式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临时型式批准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临时型式批准证书》;属展览会留购的,由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临时型式批准证书》。 临时型式批准证书应当注明批准的数量和有效期限。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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