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制造商、经销商。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外商代理人含国内经销者。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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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