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第二章 型式批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临时型式批准: (一)确属急需的; (二)销售量极少的; (三)国内暂无定型鉴定能力的; (四)展览会留购的; (五)其它特殊需要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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