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第二章 型式批准

第十七条

定型鉴定审核合格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向申请办理型式批准的外商或者其代理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准予其在相应的计量器具产品上和包装上使用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标志和编号。 定型鉴定审核不合格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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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