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第二章 型式批准
第十六条
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应当在试验结束后将《定型鉴定结果通知书》、《鉴定大纲》和《计量器具定型注册表》,一式两份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 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应当保留完整的定型鉴定原始资料,保存期为五年。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型式批准
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应当在试验结束后将《定型鉴定结果通知书》、《鉴定大纲》和《计量器具定型注册表》,一式两份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 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应当保留完整的定型鉴定原始资料,保存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