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第二章 型式批准

第十六条

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应当在试验结束后将《定型鉴定结果通知书》、《鉴定大纲》和《计量器具定型注册表》,一式两份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 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应当保留完整的定型鉴定原始资料,保存期为五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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