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章 型式批准第十五条定型鉴定应当在收到样机后三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