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第二章 型式批准

第十三条

定型鉴定应当按照鉴定大纲进行。鉴定大纲由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或者参照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国际建议(以下简称国际建议)制定。 没有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或者国际建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要求或者明示技术指标制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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