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章 型式批准第十二条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应当在海关限定的保证期限内将样机退还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并监督办理退关手续。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