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章 型式批准第十一条外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的定型鉴定所需要的样机,由海关在收取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后验放或者凭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保函验放并免收关税。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