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第二章 型式批准
第十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在计量法制审查合格后,确定鉴定样机的规格和数量,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并通知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商定的时间内向该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和下列技术资料: (一)技术说明; (二)总装图、主要结构图和电路图; (三)技术标准文件和检验方法; (四)样机试验报告; (五)安全保证说明; (六)使用说明书; (七)提供检定和铅封的标志位置说明。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型式批准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在计量法制审查合格后,确定鉴定样机的规格和数量,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并通知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商定的时间内向该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和下列技术资料: (一)技术说明; (二)总装图、主要结构图和电路图; (三)技术标准文件和检验方法; (四)样机试验报告; (五)安全保证说明; (六)使用说明书; (七)提供检定和铅封的标志位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