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由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果应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每年应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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