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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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