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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