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商用密码领域违法线索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密码管理部门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作出受理投诉举报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二)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诉举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投诉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5日内补交有关材料,受理审查期限自密码管理部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计算。投诉举报人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放弃投诉举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决定,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1.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密码管理部门职责,或者密码管理部门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2.投诉举报事项已依法处理,在无新证据或者新线索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该投诉举报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投诉举报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2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密码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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