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