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二)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或者B组固体散装货物离港前,未按照规定将清单、舱单或者详细配载图报海事管理机构的;
(三)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预计抵港时间的;
(四)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在内河航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和航线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