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