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在内河通航水域运输危险货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我国管辖海域运输危险货物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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