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一)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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