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四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船舶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一)经核实申报或者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擅自在不具备作业条件的码头、泊位或者非指定水域装卸危险货物的;

(三)船舶或者其设备不符合安全、防污染要求的;

(四)危险货物的积载和隔离不符合规定的;

(五)船舶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计划不符合规定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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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