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四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船舶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一)经核实申报或者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擅自在不具备作业条件的码头、泊位或者非指定水域装卸危险货物的;
(三)船舶或者其设备不符合安全、防污染要求的;
(四)危险货物的积载和隔离不符合规定的;
(五)船舶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计划不符合规定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