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四条
第二章 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船舶和人员管理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