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实施监督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措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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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