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事先确定航行计划和航线。
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的船舶由沿海进入内河水域的,应当向途经的第一个内河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和航线;始发地为内河港口的,船舶应当将航行计划和航线向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