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发生水上险情、交通事故、非法排放、危险货物落水等事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防止损害、危害的扩大。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作业安全管理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发生水上险情、交通事故、非法排放、危险货物落水等事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防止损害、危害的扩大。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