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应当在抵港72小时前(航程不足72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向抵达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预计抵港时间。预计抵港时间有变化的,还应当在抵港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抵港时间。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作业安全管理
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应当在抵港72小时前(航程不足72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向抵达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预计抵港时间。预计抵港时间有变化的,还应当在抵港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抵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