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关于航路、航道等区域性的特殊规定。
载运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有机过氧化物、闪点28°C以下易燃液体和散装液化气的船舶,不得与其他驳船混合编队拖带。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作业安全管理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关于航路、航道等区域性的特殊规定。
载运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有机过氧化物、闪点28°C以下易燃液体和散装液化气的船舶,不得与其他驳船混合编队拖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