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活动期间,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报机、卫星船站;不得进行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不得使用供应船、车进行加油、加水作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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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