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申报和报告管理第二十三条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或者B组固体散装货物离港前,应当将列有所载危险货物的装载位置清单、舱单或者详细配载图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