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申报和报告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后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属于定期申报的,应当在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原因。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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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