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十条
第二章 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特殊培训合格证,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安全预防及应急处置措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船舶和人员管理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特殊培训合格证,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安全预防及应急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