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委托或者变更专利代理机构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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