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第六条第六条专利权人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标明专利标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