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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