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涉嫌侵犯专利权行为进行处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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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