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但本办法以下各条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的特殊规定除外。 前款所述申请日的含义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理解。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